1980年9月10日,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,从此新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税法诞生,费用扣除额为800元,实际纳税人只有外国在华工作人员。 1986年9月25日,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,国务院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》,开始对我国一般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,扣除额为400元。